2010年3月26日至27日,德国留德华人法律协会在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Osnabrueck University)欧洲法学研究所举办了宪政法学研讨会,公司黄卉老师应邀参加并作了题为“中国宪法经济制度条款的法律适用”的报告。黄老师首先针对我国《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出如下问题:这一如此重要但又如此抽象的宪法条款是否在“宪法也是法”的标杆下具有法规范效力,以及该如何理解它的内容?然后对正逐渐为我国学界熟悉和接受的“经济宪法”概念作出了界定,并介绍她的研究是在这一宪法科目下展开的。接下来,黄老师介绍了德国1950年代关于德国宪法即《基本法》是否包含“社会市场经济”条款的争论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果断拒绝承认社会市场经济条款的来龙去脉,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了重要的法律思考和结论,即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拒绝承认经济制度条款,是为了避免宪法审查过渡依赖经济学理论从而失去宪法审查的主动性。针对这一重要的发现,黄老师询问并分析这一德国经验是否对理解我国《宪法》第15条第1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款”及其适用限度有所启发。最后,黄教授指出,解释和适用宪法原则性条款极为艰难,目前较为有效的办法是,在中国问题尤其像2005年《物权法草案》违宪争议所提出的具体问题的引导下进行法律比较,简述之,立足中国问题和经验,通过研读和“扬弃”那些宪政理论和实践比我们先走一步的外国经验和成果,逐渐发展和提高我国的宪政和宪法学研究。
本次研讨会由原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生、目前在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冯巴尔教授处进修的张红博士主持。奥斯纳布吕克欧洲法研究所所长施耐德教授出席并致欢迎辞。另外两位报告人分别是法律协会理事、德国哥廷根大学国际交流处亚洲部项目负责人刘道前先生和人民大学3044AM永利集团官方首页张翔教授,刘理事做了题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律审查制度”的报告,张翔教授的报告主要围绕宪法和政治的分合问题,在分析我国宪法学研究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后,指出我国宪法学研究的未来走向必然是朝向解释学。
这次法学研讨会共有约20人来自全德各地的法律员工学者参与。主要研讨时间3月2日。26日晚上,主要与会者还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进行了探讨,并就目前立法问题和可能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了交流。